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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七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4.30

  • 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:擬燒英皇集團中心、目的引警察到炸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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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8日遊行前夕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人被指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。案件今(30日)踏入第7日審訊。早前已認罪、為本案「污點證人」的「屠龍小隊」隊長黃振強繼續作供。他稱起初打算在行動中用手槍「殺狗」,其後獲另一隊伍兼本案被告吳智鴻告知,區選前不要擅自行動。吳最後指示「屠龍」負責引警方出來,而吳的團隊會引爆炸彈。黃一度提議12月1日遊行時,在尖沙咀警署附近使用炸藥,或者先用真槍,但吳的團隊以未準備好為由拒絕。黃最終決定「屠龍」不會親自用槍或炸彈,只會配合計劃引警方出來。他建議12月8日行動當天,燒英皇集團中心,引警方到小炸彈。黃亦提議待示威者離開後,「槍手」才開始用槍射警員。至計劃前兩天,黃卻私心想用手槍,並問吳能否提供。

黃振強:兩隊員隨吳智鴻到西貢試槍,其中一人獲手槍及子彈

黃振強為本案第二名證人,今第二日作供,由控方大律師周凱靈繼續主問。黃供稱「屠龍」兩名成員包括李家田及張銘裕,於2019年11月16日晚跟本案被告「鴻仔」吳智鴻的團隊,到西貢西灣亭試槍及炸彈。Telegram「滅龍」群組對話顯示,梁政希問:「試過未,副嘢?」,黃回答:「今晚試,副眼鏡唔知清唔清」;黃解釋「眼鏡」是「真槍」的術語,上述說話即嘗試真槍是否用到。有人問:「有冇眼鏡布呀?」,黃估計代表滅聲器。另有人問:「塊鏡片係空心定實心?」,黃估計「鏡片」即「子彈」。

測試完畢後,吳將一支手槍及子彈交給李家田。黃於測試翌日,即11月17日在大鴻輝(荃灣)中心的一間餐廳舉行會議,要求所有隊員出席。出席者包括:黃振強、程于寶、嚴文謙、張銘裕、張俊富、林銘皓、李家田。會上兩人匯報試槍及炸彈的過程,各人亦討論如何處置這些槍械,但最終沒有結論。

黃稱打算在行動中自行用槍「殺狗」

黃曾問及該支手槍的去向,並建議不要歸還吳,因「畀咗就拎唔返」。他又表示:「咩時期呀?冇得怕死,返嚟我要用眼鏡」、「返嚟我一定要殺狗」。黃表示將於11月19日,與5名隊員到泰國旅行數天,他打算回港後在某次行動中自行使用該槍。他又解釋,早前得知吳有方法引入真槍實彈,於是向對方索取槍械,但等了很久才成功獲得。他擔心若歸還的話,很大機會未能取回。

黃叫身處理大的隊員「快啲啪隻狗先」

黃又指,其後隊員李家田及梁政希進入理工大學,雖然黃事前勸喻隊員不要入內,但兩人仍堅持。群組對話紀錄顯示,李表示:「個個備戰緊」,黃回覆:「快啲啪隻狗先」,他解釋意思叫理大示威者盡快向警方進行攻擊。黃又回覆梁表示:「狗一定要啪」;而「啪」意指「射殺或攻擊」。另有人說:「迫出老解?」,其意思是問,攻擊警察是否想迫出解放軍。黃一度指,若李未能離開理大,黃將自己實行用槍計劃。

黃:吳指示「屠龍」負責在行動中引警察出來

於11月18日,吳智鴻向黃振強表示:「11月24日之前唔好用槍,用咗炸彈先」,黃回覆:「我哋冇炸彈」,吳表示:「我有,到時同你夾」。黃解釋11月24日是區議會選舉的時期。兩人相約18日晚在觀塘康寧道球場見面,吳表示槍械陸續到手、其團隊有人正製造 20kg 炸藥。吳表示,「屠龍」會負責「引警方出嚟」,但暫未有詳細計劃,「嚟緊有大型遊行嘅話,就係大行動(殺警行動)落實嘅日子。」吳又著黃找其餘兩個勇武小隊商討行動,包括「蜘蛛隊」及「閃燈隊」。

於11月19日至23日,小隊其中6人到泰國旅行,包括:黃振強、程于寶、嚴文謙、張銘裕、張俊富及林銘皓。黃在泰國向隊員交代,小隊不會使用槍及炸彈,只負責透過堵路或「裝修」引警方出來。黃在群組表示會到泰國「驗眼鏡」,即在芭堤雅參加提供予遊客的「真槍活動」。梁政希問:「去驗眼鏡,究竟有幾多?」,嚴文謙表示:「200幾」,梁回應:「一人兩副都仲有突」。黃解釋是形容子彈的數量。

黃:「屠龍」決定不會親自用槍或炸彈

於11月21日,沒有到泰國的隊員梁政希問:「你哋究竟幾時返嚟?24號區選嗰日可能大戰呀,會唔會又要孤軍作戰呀?」在泰國的林銘皓回覆:「有 plan,24號全部唔出住,睇啲狗點部署」。黃解釋,吳早前告知不要於11月24日之前擅自參與示威或實行計劃。梁再問:「可唔可以帶套重裝返嚟俾我呀⋯⋯乜彈都射唔穿個啲呢。如果有我做靶,你哋 cover 我咪得囉」,林回覆:「運到返嚟先得㗎」,黃則表示:「使乜重甲」。黃解釋,若想好如何配合吳的計劃,隊員就毋須重裝備。

其後,李家田將「育龍」頻道的一個訊息轉發至「滅龍」群組,該訊息是黃或林或「龍女」劉佩凝所撰寫,主要向坊間澄清「屠龍」沒有隊員進入理大。黃續指,李及梁「唔聽指示堅持入去」,李看到澄清的訊息後「覺得好受傷」、「好似賣咗豬仔」,因此轉發訊息「發一發晦氣」。

於11月底,「屠龍」成員在荃灣三陂坊舉行會議,得出結論是「屠龍」不會親自用槍或炸彈,只會配合吳智鴻隊伍的計劃。

黃:擬12.1遊行在尖沙咀警署附近用炸藥、惟吳回覆未準備好

黃表示,打算在12月1日的尖沙咀遊行時,於尖沙咀警署附近使用該 20kg 炸藥,並表示:「尖沙咀狗屋對出,有個位好靚仔」。黃於11月29日找吳智鴻,打算與他商討如何配合。吳於11月30日表示「下星期六」才使用炸藥,即12月8日。他又指,遙控引爆器已準備好,只剩下俗稱「書包」的炸藥還未製作好。

黃提議先用真槍 槍手指需多等數天

黃遂提議先用真槍,吳回應:「星期一(12月2日)如果真係有罷工會塞,我有槍手會攞步槍出嚟,你會唔會等佢?」,黃問:「你想邊度塞?」,吳回答:「至少引到狗出嚟」。黃解釋,當時示威者會發起罷工或堵塞交通的活動,吳問會否等槍手才行動。黃認為,槍手可在港島區用槍,「屠龍」則在九龍區包括尖沙咀「開花」示威。吳又著人將兩把手槍交予「屠龍」,並表示:「起碼啪10個8個」,黃回應:「正,你支步槍咩型號?」,吳回答:「AR15」。吳亦問黃是否準備好殺警後的安排:「你哋安排好走佬未?」

其後,吳轉發「槍手」蘇緯軒的訊息,指「等多幾日啦,唔係唔打,打完之後全世界 Weapons free,第一波想盡殺,有幾多殺幾多,全民執槍」。以黃的理解,「槍手」想表達「佢用完步槍殺警,殺完之後全世界就會 Weapons free,示威者只要有一個肯用槍或者軍火,就會有其他示威者模仿或者跟隨」。黃續指,當「殺警數字最大化」,警員受傷倒地或者死亡,示威者就可以執警槍,從而達致吳所提倡的「武力對等」。但「槍手」等人尚未準備好,原本計劃的12月2日行動最終沒有進行。黃最後表示:「我哋實配合你嗰邊」。

黃:行動前5天見面確認

吳智鴻於12月3日晚相約黃振強在荃灣「松記糖水」見面,並會合「屠龍」軍師 Kan 及「閃燈隊」隊長 Kristy。期間吳告知會於12月8日行動。之後各人前往荃灣「SOHO酒吧」,會合吳團隊的其他成員,包括彭軍壕及賴振邦。但賴留意到房間內有閉路電視,為安全起見於是沒有繼續商討。控方播放相關閉路電視。見面後黃發訊息表示:「辛苦了各位手足」、「唔該晒,星期日加油」。

黃:「屠龍」負責引警察到小炸彈

黃講述計劃內容,該 20kg 炸藥被製成炸彈,當時打算放置一大一小炸彈。黃負責帶領「屠龍小隊」引警察到小炸彈附近,吳就會引爆炸彈嚇退警察,令他們撤退至大炸彈,其後吳再引爆炸彈。於12月5日,黃問:「有 location 未?」,吳將地圖發送他,上面標示了紅、藍、綠共3點。黃問:「紅係痴線佬?」,吳回覆:「紅色嚇鬼用,迫佢哋退去藍色」。黃解釋「痴線佬」即「槍手」,他在問槍手的位置。而「紅色」代表小炸彈,「藍色」代表大炸彈,綠色則代表「痴線佬」。

吳叮囑黃切勿將地圖流出,事後吳已經刪除,並表示:「當然得我哋會知,如果走漏風聲就要暫停」。黃回應:「希望張圖得你、我、痴線佬知,其他隊員最好用口述」。黃亦表示,自己會於當日部署好引警方出來的行動細節。

黃稱打算燒英皇集團中心:燒完班狗實出

其後,吳表示:「星期日 Action,修頓球場出面有中銀」,黃回應:「我哋要燒英皇,燒完英皇班狗實出」。黃解釋,吳建議「裝修」位於軒尼詩道的中國銀行分行,但黃認為燒中資店舖未必能引警察,反而燒英皇集團中心的話,較大機會引警察出來,因槍手位置剛好在英皇對面。吳一度指:「反正痴線佬位置睇晒成條軒尼詩道」。

黃建議待示威者離開後 槍手才開始射警員

黃又表示:「叫佢(槍手)等班黑衫走晒先射」,黃解釋意思是「如果槍手開槍,等示威者走晒先好開槍射啲警員」。吳回應:「總之狗人分隔就會射」;黃理解其意思指,槍手會作出判斷,當示威者與警察分開後,就會射殺警察。黃其後稱:「我諗到啦,我帶支煙花咪得囉」,他打算在完成引警方出來的行動後,就點燃煙花,作為「正式開槍」的訊號。吳表示:「10樓打落嚟,好難打唔到自己人」,他又指:「做完自己嘢就散,唔好食花生,一定有片睇」。

黃:自己私心想拿手槍

於12月5日,吳向黃表示可提供10塊防彈鋼板,並稱:「得塊防彈板,你要諗下點樣著上身」。黃表示可送到荃灣,最後安排張俊富協助接收。黃打算在12.8計劃中使用。

於計劃前兩日、即12月6日,黃問:「星期日大概幾點開始?」,吳表示約下午4至5時。黃遂指:「諗諗吓我都想拎支眼鏡仔」。黃解釋,「屠龍小隊」決定不會用槍,但「我自己私心 request,想拎支手槍自己去用」。

黃表示,他於計劃前一日、即12月7日在安全屋內,向隊員表示行動將於12月8日進行。在場的隊員包括:梁政希、程于寶、林銘皓、嚴文謙、張銘裕及張俊富。他透露「屠龍」只負責引警察出來,並指示隊員聽從其指揮。

黃稱計劃前一周租住安全屋 警方檢獲避彈衣等

黃確認自己於2019年12月8日早上6時,在灣仔展鴻大廈12樓一單位被捕。黃表示單位是隊伍的「安全屋」,在12.8計劃前一周開始租住。該單位有客廳、廚房、廁所及兩個房間。當時黃在自己的房間,而張銘裕及嚴文謙則在另一房間。

控方指,警方在黃的房間檢獲大量證物,並在庭上逐一展示。當中包括:頭盔、防毒面罩、膠盾、兩件避彈衣及防彈鋼板。黃解釋,每次行動前他都會添置防護裝備或武器予隊員使用,主要由家長售賣或提供。黃表示成立「屠龍」後,曾要求本案被告張俊富找一個工廈單位作為倉庫,以存放物資及武器,並由張負責管理。黃稱某次想親自將物資運到倉庫,因此向張查問地址,對方回覆柴灣角街的致利工業大廈。

案件周四(5月2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控罪所指的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本案由3男6女陪審團及法官張慧玲審理。控方代表為大律師周凱靈、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伍永杰。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;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代表;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;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;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;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;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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