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十八日】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獨媒報導 | 2024.05.17
- 報告指黃振強投訴遭警威嚇「掟上挪亞方舟送返大陸」黃今表示不記得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7日)踏入第18日審訊。已認罪、為「污點證人」的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接受辯方盤問。控方播放黃被捕後的錄影會面,他表示遭吳智鴻教唆及慫恿成為「槍手」,自己並無參與處理槍械。他又說笑稱要「炸埋深圳」,因「唔鍾意共產黨」。黃早前稱錄影時狀態混亂慌張,辯方質疑片段所見他並不慌張;黃同意,但強調自己「衣衫不整,頭髮飛起晒」。黃否認為掩飾證供矛盾,故訛稱狀態欠佳,藉此欺騙陪審團。
另外,辯方引述黃投訴警察的調查報告指,黃稱被捕時遭便衣警威嚇:「你信唔信8.31有死人,掟晒上挪亞方舟,掟埋你上去呀?可以送你上返大陸,你大陸仔呀嘛,你大陸係咪有親戚呀?」黃今表示不記得。辯方問:「你因為講得太多大話,唔記得邊啲係大話,邊啲係真話?」黃不同意。
黃同意劉佩凝對他「言聽計從」
黃振強第十三日作供,接受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。辯方問及,劉佩凝對黃而言,是否一個「言聽計從」的人,黃表示:「都係嘅。」黃同意劉照其要求開設「育龍」頻道,又將收集的資金轉賬予黃。辯方展示黃與劉的 Telegram 對話,當劉提出想在「育龍」發文時,黃表示「呢啲係你個 channel 講咪得囉,唔好亂咁用我個 channel 講嘢」。黃同意不想劉胡亂用「育龍」頻道發文。
▲ 大律師 馬維騉
黃稱劉對抹黑感憤怒、在頻道發布情緒性說話 故嚴厲阻止她發言
黃又對劉表示「嗱嗱嗱,講左重要嘢先。唔止係你,其他人都唔好講嘢啦,除咗我」。黃另提醒劉如何應對抹黑者,並稱:「(佢哋)私底下幾狗都好,你當無視佢啦,唔好講啲晦氣說話,我明白你都嬲嘅⋯⋯」黃解釋當時有人私訊罵劉,抹黑「育龍」頻道是假,導致劉情緒不穩定,並在「育龍」發布情緒性說話。黃遂制止她,著她「唔好講嘢住啦」。
辯方問黃是否突顯其「話事權」,表達「我話事,唔好講嘢,除咗我?」的意思。黃稱這並非其意思,並解釋劉因抹黑言論感憤怒,並發表情緒性說話,於是黃使用「比較嚴厲嘅態度」去阻止劉。
▲ 女被告 劉佩凝
黃同意無應嚴文謙要求給予「零用」但強調較重視對方
辯方另指,對話顯示嚴文謙經濟拮据,因此需從事由「家長」介紹的兼職。對話又透露,嚴在11月7日問黃「大佬有冇零用?」,黃回覆「我未到手」、「我下個禮拜一返香港之後,先過錢畀你」。黃承認當時準備前往泰國,打算回港後轉賬予嚴。辯方則指,黃昨稱出發前獲劉當面給予數萬現金,為何會說「未到手」。黃卻沒有正面回答,僅稱:「以我記憶,要畀錢咁多位隊友,我幾乎係冇拒絕過。」辯方指出紀錄看不到上述轉賬,黃最終同意返港後沒有轉賬予嚴。
嚴於11月14日再次向黃表示「跪求零用」,黃回應:「零用?」辯方問,為何黃會表示不知道「零用」的意思。黃解釋兩人相熟,這是與嚴之間的「輕鬆玩笑」對話。黃又指在眾多隊員之中,他對嚴「比較重視」。辯方不同意其說法,指黃收到過百萬捐助,卻不向嚴提供「零用」。辯方追問捐助者捐錢的原因,「係因為你係屠龍隊長,定因為你黃振強嘅個人魅力?」黃表示不得而知。辯方質疑,黃選擇在11月16日將銀行戶口的5萬元,轉至馬會戶口賭波,也不給「零用」予有逼切需要的隊友。黃同意,但強調在各隊友之中,自己給最多錢予其中3人,當中包括嚴文謙。
黃不同意為獲取減刑 誣衊劉知道「屠龍」的大行動
辯方亦指,黃在第二份無損權益口供中,提及2019年11月8日凌晨抵達泰國後,用「楓葉」帳戶著「龍女」劉佩凝將錢轉賬至其滙豐戶口。辯方指出當時尚未開設「楓葉」帳戶,因此上述說法錯誤;黃同意,並解釋自己沒有留意。辯方質疑:「根本你冇睇內容,有咩簽咩?」黃回應:「大致上認為意思符合我憶述嘅事實。」
辯方最後指出案情,包括劉佩凝從來不知道「屠龍」會於12月8日在灣仔進行大行動;她從來沒有聽過任何牽涉炸彈及槍的行動。黃一律不同意。辯方亦指黃捏造供詞,聲稱在11月23日的電話通話中,告知劉行動會牽涉炸彈及槍;而他誣衊劉,其目的是爭取成為控方證人及獲取減刑。黃亦不同意。
黃於錄影會面稱中大示威期間受傷 因此「想殺咗啲警察」
控方接着播放黃振強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當日,在灣仔警署錄取的錄影會面片段。錄影會面由偵緝警員5828戴明德負責。黃當時被警方以「串謀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」拘捕,警方指他連同另外8人,計劃在12月8日的港島公眾活動進行涉案行為。
警員逐一問及從黃電話截取的 Telegram 對話內容。黃曾與「鴻仔」(即吳智鴻)對話,黃形容對方約23至24歲、身高約1.7米、身形瘦削、長髮及戴眼鏡。黃表示在「公海」群組認識對方。
兩人於11月15日的對話顯示,「鴻仔」問黃:「安好?」,黃回答「重傷,走緊」。黃解釋當時在中大被警方用海綿彈及橡膠彈射中,傷勢嚴重。「鴻仔」回應:「頂住,好快覆桌」;黃表示「仆街,我今晚就想啪佢」。黃解釋被警察導致自己受傷,因此一時情緒高漲,並「想殺咗啲警察」。「鴻仔」一度向黃表示「我等X咗成個月,我都好想去啪狗」。
黃表示獲「鴻仔」金錢援助 認為對方想借他實行殺警計劃
黃又透露,「鴻仔」聲稱自己管有手槍,計劃自用或提供予「屠龍」使用。而「鴻仔」一直有向黃提供援助金,包括給予現金及「請食飯」,以支持他參與堵路及和理非活動,整體金額約1萬元。被問到「鴻仔」為何會不斷在金錢上援助黃,黃表示:「我諗佢可能想有一啲人手幫佢實行計劃,想借我哋 team 幫佢實行殺警計劃」,並指對方想安排他做「槍手」。黃透露,「鴻仔」交代打算在計劃中用20公斤炸彈及手槍,並慫恿「屠龍」協助堵路或破壞「藍店」。「鴻仔」表明事成後到台灣,會給予百多萬予小隊。
黃:「鴻仔」教唆及慫恿他成為「槍手」一份子
黃強調,計劃一直由「鴻仔」主導,槍械及軍火均由他負責。黃對此並不知情,亦無參與製作及運輸,只是「鴻仔」教唆及慫恿他成為「槍手」的一份子。
黃曾向「鴻仔」謊稱自己受傷不能前往測試槍及炸彈,因「我唔想掂呢啲嘢,所以呃佢話受傷唔去」。黃又指,只是一直敷衍「鴻仔」,投其所好表示想要槍,目的主要想拿援助金。另外,「鴻仔」向黃表示11月24日區選之前,不要使用槍及炸彈,原因是「V小隊」曾提及想區選前殺警,「鴻仔」為免被誤會,因此不想太快實行計劃。
黃憂與「槍手」見面後會遭滅口
黃表示,於科大一次開會期間見過「槍手」,其後得知他因一宗軍火案件準備判刑,刑期或達16年,因此「等唔切」,他在大行動後會離開香港。另外,黃表示一直沒有見過相關槍械,一度以為「鴻仔」是「車大炮」及「吹水」,於是好奇問「槍手」使用甚麼型號步槍。「鴻仔」回答:「AR 15」。
黃透露,「鴻仔」表示「槍手」想與黃見面傾談,黃當時覺得「好驚」,害怕受軍火商牽連。黃又擔心與「槍手」見面後,得知對方秘密會遭滅口,於是問「鴻仔」:「係咪想啪咗我?」,對方回覆「啪你把鬼」。黃最終沒有與「槍手」見面。黃向「鴻仔」表示:「黑衫走晒先射」,因擔心自己在行動期間會被射中,而「我哋都驚死」。
黃對話提及「炸埋深圳」解釋自己「唔鍾意共產黨」
「鴻仔」向黃表示會「拋手榴彈」,黃聞後擔心傷及無辜,打算「唔玩」。「鴻仔」遂澄清並非使用軍用「手榴彈」,只是用打邊爐罐加炮仗。兩人其後說笑稱要用火箭炮及核彈,提及「去咗台灣先撳制」、「炸埋深圳」。黃表示自己「唔鍾意共產黨」。
警員另就黃與林銘皓「Kan」的對話提問。黃表示「Kan」作為「哨兵」,主要負責「睇水」,並不會參與小隊行動。
黃曾稱錄影時混亂慌張、看畢片段後同意「望落唔驚」
錄影會面播放完畢,辯方進行盤問。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早前問及黃在錄影時的狀態,黃當時回應其狀態「唔好」,感到混亂及慌張,但回答的都是他認為的真話。黃在看畢片段後,仍然維持上述說法。
辯方指出:「你會唔會認同我嘅觀察,你冇表現得慌張?望落唔驚?」黃同意。辯方亦指他對答如流,「警員問咩即刻答?」黃同意自己是即時回答,但否認是對答如流。辯方改問是否對答清晰,黃亦不同意,但未能指出哪一方面不清晰。辯方最後問:「你狀態好好?」黃不同意,並指「心理好難睇」。
黃強調當時衣衫不整、頭髮飛起 否認訛稱狀態欠佳
辯方問到:「表面上睇唔到你狀態唔好?」黃回應:「我諗你都見到,我成個人衣衫不整,頭髮飛起晒。」法官張慧玲表示需要翻看片段。黃再看片段後,同意沒有衣衫不整,但仍不同意「狀態好好」。辯方再問:「你反應好快?同唔同意?」,並舉例指他能夠即時會回答毋須律師陪同,又主動問警員有沒有地圖,甚至即時更正警員的口誤。黃不同意,認為當時狀態混亂,反指:「我諗混亂唔代表答唔到問題。」
辯方問:「你話錄影會面狀態唔好、慌張?全部唔係真話?」黃不同意。辯方再問:「你為咗掩飾證供矛盾,欺騙我哋、欺騙陪審團?」黃不同意。
辯方引報告指 黃投訴遭警威嚇「可以送你返大陸」
辯方又指,黃被捕後曾向投訴警察課投訴,兩名女警長於12月17日前往荔枝角收押所,向黃了解情況並撰寫調查報告。
辯方引述報告內容指,黃當時正睡覺,突然遭便衣警闖入並掌摑,其後被掩着嘴巴。黃表示不記得細節。辯方引述報告,當時黃指遭便衣警威嚇:「你信唔信8.31有死人,掟晒上挪亞方舟,掟埋你上去呀?可以送你上返大陸,你大陸仔呀嘛,你大陸係咪有親戚呀?」黃今表示不記得,並一度低頭深呼吸。
辯方質疑「講得太多大話,唔記得邊啲係真話」黃不同意
辯方問:「你因為講得太多大話,唔記得邊啲係大話,邊啲係真話?」黃不同意。辯方追問:「有冇發生警員威逼利誘你,真定假?」黃表示遭受武力對待屬實,其中一人是向他進行錄影的警員戴明德,但黃不清楚對方行為是否屬威逼。
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則問,黃是否事隔4年才提及張銘裕曾投擲汽油彈。黃同意,但表示自己首次被問起。辯方指出,張只是參與勇武行動,但從來沒有投擲汽油彈;黃不同意。
案件下周一(20日)續審。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