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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廿八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6.05

  • 認罪彭軍壕透露父親是警署警長 稱想退出但憂被隊長殺及「搞屋企人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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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5日)踏入第28日審訊。認罪被告彭軍壕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,並接受辯方盤問。彭透露其父親為警署警長,案發時他正準備退休。辯方問彭,他聽到組織隊長吳智鴻談及炸彈大行動後,「你覺唔覺得吳智鴻係癲㗎?」彭表示:「覺。」彭承認向警方錄取「無損權益口供」時表示:「我就一直好想退出,但以鴻仔(吳智鴻)為人,我知道佢咁多嘢,佢亦知道我住邊度。如果我唔參與嘅話,佢可能會搵人殺我同搞我屋企人,所以我冇得唔參與。」但他否認說法是為推卸責任及減輕罪責。彭又指為免父親擔心,故沒有跟他商量如何處理本案。

彭軍壕:父親為警署警長、案發時正準備退休

本案被告、早前已認罪的彭軍壕,為第3名控方證人,他第四日作供。控方已完成主問,彭接受辯方盤問。在盤問下,彭確認自己案發時33歲,並透露父親任職警察,職位為警署警長,案發時正準備退休。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問到,他是否知道組織隊長吳智鴻於1996年出生,而張銘裕於1999年出生、案發時20歲;彭表示不知道,但同意張看來比自己年輕。

彭同意抱「旅行散心」心態到台灣參與軍訓

彭昨稱2019年9月到台灣參與軍訓時,與張銘裕同房,但兩人幾乎沒有溝通。彭今表示,自己沒有問張的姓名、工作及背景,亦不知道他到台灣的原因。彭表示,張曾是 Telegram「台灣按摩旅行團」群組的成員之一,但同意紀錄顯示他於10月已退出。

在盤問下,彭表示隊長吳智鴻沒有迫他去台灣,只是「安排咗我去」,而自己有選擇權。彭同意吳沒有附加任何條件,亦沒有提及去完台灣後,需要參與大行動。辯方問,台灣軍訓與大行動是否「扯唔埋纜」;彭表示「可以咁理解」。彭同意軍訓包食宿,每位參加者可獲6千元津貼。而他當時正任職西餐廳主管,需請假去台灣,但由於負責批假的主管已離職,無人批出假期,因此彭選擇辭職。

辯方指出,實際上彭抱着「去旅行散吓心」的心態去台灣;彭否認。辯方引述彭被捕後的錄影會面證供,他曾表示去台灣是想「做吓運動,操 Fit 自己」,彭同意有少許這個心態。彭最終承認自己很少運動,但因「有機會做多啲運動」及獲津貼而去台灣,並抱着「旅行」、「Relax(放鬆)」的心態。彭否認軍訓與12月大行動完全無關係,但同意當時尚未知道行動牽涉用槍及炸彈。

彭同意軍訓不太認真、無紀律及懲罰 僅要求兩小時內跑5千米

辯方其後問及軍訓情況。辯方指軍訓為期13天,各人於9月16日出發,張銘裕提早3天離開。彭表示知道張早走,但因不相熟故沒有問及原因。辯方指,張因提早離開而沒有參與「燒槍」活動;彭不同意。

彭表示,任教官的退役陸戰隊員「常生」只要求參加者在兩小時內跑5千米,若不想做的話可休息。辯方指,軍訓期間沒有明確的紀律及懲罰,「唔係真係軍訓?唔係好認真?」彭同意。辯方追問:「你有冇聽爸爸講,學堂點樣訓練?」彭表示有,並同意應該比較辛苦。辯方亦指出,軍訓內容並沒有實彈射擊及教導製作汽油彈;彭不同意。

彭同意沒有上班 僅聽從吳智鴻指示、並獲他津貼生活費

彭表示回港後沒有上班,辯方質疑:「你無所事事,跟住吳智鴻,佢畀錢你使,佢叫你做乜你做乜?」彭同意。彭早前稱吳給他8千及1萬多作為生活費,辯方問如何決定金額;彭表示由對方決定,辯方卻質疑:「你唔係乞兒呀嘛!」彭又指,回港後並無與吳出去示威「搞破壞」。

彭同意試槍期間當「哨兵」、不知誰人開槍

彭表示11月時應吳要求一同前往測試槍及炸彈,自己當時穿黑衫黑褲,為免有蜘蛛昆蟲上身,故用黑衫笠頭。彭透露在試槍期間,自己站在5米外當「哨兵」。彭昨稱同行5人輪流試槍,辯方質疑他看不到情況,只聽到5下槍聲,故不知道由誰開槍;彭同意。

彭承認有想過爆炸會「炸死好多人」

彭表示,吳智鴻於12.8行動前一晚、即12月7日,才向彭透露行動細節。辯方質疑,彭與吳在事前兩個月有緊密接觸,但吳卻沒有提及過行動詳情;彭同意。吳當晚表示,行動期間會待遊行人士到達菲林明道及軒尼詩道交界,這時吳會擺放炸彈。辯方問:「你哋預期成條軒尼詩道都係人?」彭同意。辯方追問:「有冇諗過會炸死好多人?」彭表示「有」,但吳認為爆炸時現場不會有「唔關事嘅人」。

辯方問「覺唔覺得吳智鴻係癲」彭表示覺得、想退出但憂連累家人

辯方亦指出炸彈位置接近油站,並問彭:「你覺唔覺得吳智鴻係癲㗎?」彭沉默一會表示:「覺」,並指聽到其計劃時已經覺得。辯方追問:「點解唔走?」彭反問:「走去邊?」辯方表示他可選擇「返屋企」。彭回答:「既然我覺得佢癲、佢嗰 plan 係癲嘅,即係我要返屋企累全家呀?」彭承認擔心會連累家人,因此沒有將事情告訴其任職警察的父親。

辯方引述,彭曾在錄取「無損權益口供」時表示:「我就一直好想退出,但以鴻仔(吳智鴻)為人,我知道佢咁多嘢,佢亦知道我住邊度。如果我唔參與嘅話,佢可能會搵人殺我同搞我屋企人,所以我冇得唔參與。」彭承認於2020年4月錄口供時有說過,現在仍維持相關說法,並承認擔心任職警察的父親被吳「搞」。辯方最後指出,彭只是想「推卸責任、減輕自己罪責」;他不同意。辯方指根據對話紀錄,彭得悉有人被捕後,仍然附帶粗口表示「好無奈」,似是表達未能成事,而非覺得「甩身、好開心」;彭不同意。

彭表示不想父親擔心 故無與父親商量如何處理

接着由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盤問。彭承認辯方所指,在他眼中吳是一個「好惡嘅人」,並「怕咗佢」。在盤問下,彭同意得悉吳被捕後,認為對方不能再「搞」其家人。彭表示,雖然自己參與本案,但得悉吳被捕後,他沒有與家人包括父親商量如何處理。被問及為何不問父親,彭沉默一會表示:「唔想佢擔心囉。」彭又指,若自己被捕的話他會選擇認罪。最終他在被捕後,曾向父親表達想認罪。

彭:獲囚友告知做「金手指」或可獲一半減刑

辯方指,彭於2020年1月17日在住所被捕,同日晚上警方向他進行4次錄影會面。彭表示當時打算認罪故自願說話,並無遭警方威逼、毆打或利誘。辯方問彭為何拒絕提供電話密碼,他表示當時不想,但否認「有嘢唔想講畀警方聽」。另外,彭表示當時沒有想過要做「金手指」指證其他人,後來還柙荔枝角收押所時,獲囚友告知可以做「金手指」,而且或可獲一半減刑,於是他主動申請見警方。

彭否認為獲取減刑而作控方證人

根據警方與彭會面的調查報告顯示,警方與彭會面共15次。首次在2020年2月4日,彭表示當時向警方表達想做「金手指」,但沒有談及案情,只是「傾吓入面生活娛樂」。雙方於同年3月12日第二次見面,紀錄顯示彭獲警方告知律政司的意向,他不記得內容,但否認律政司要求他指證所有人,才可換取機會撤控。直至同年4月7日,雙方第三次見面,彭表示警方為他錄取「無損權益口供」,對方用紙筆抄下。彭同時獲警方告知,做控方證人或可獲減刑。

辯方追問他目的是否想獲減刑,彭表示「冇特別在意」,又指:「我都選擇咗認罪,做『金手指』認罪嘅扣減唔可以話冇意義,但係嗰比重冇咁大。」辯方追問:「警察有冇畀版本你講咩?」,彭表示沒有。彭於4月8日第四次與警方見面,並簽署「無損權益口供」。

事隔8個月,彭於同年12月15日要求與警方見面。辯方質疑他是否就「金手指」一事催促警方,想了解接納他作證人與否。彭表示僅「少少擔心」。於2021年6月30日雙方再會面,彭否認擔心未能作為證人而要求見面:「唔係太過在意做唔做到,決定權唔喺我度,冇辦法在意。」其後雙方六度見面,直至2022年2月10日,警方到小欖跟彭見面。彭表示獲警方通知律政司接納他做控方證人,但否認警方目的是想確保彭肯做「金手指」。

彭撰信要求律政司遵從認罪協議 但否認錄口供前已商討成功

辯方引述彭於2022年6月24日,親自用英文撰寫予律政司的信件。彭在信中引述早前與律政司達成的協議,他願意承認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罪,並要求撤回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及「串謀謀殺」罪。辯方問,彭與律政司是否一早達成協議,彭表示不記得,又稱只是依照囚友提供的草稿撰寫。

辯方質疑,警方是否一早表示若願意錄口供,就可換取撤回兩罪;彭不同意。彭同意知道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及「串謀謀殺」罪的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,因此不希望被起訴此兩罪。但他否認知道自己願意承認的交替控罪,最高刑期為監禁20年,並想控方起訴較輕的控罪。

辯方問,彭是否與警方達成協議,若願意錄取「無損權益口供」的話,就豁免起訴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及「串謀謀殺」罪。彭回答,錄取口供時他只是被控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」罪。辯方追問,在彭提供與本案相關的重要口供、指控不同人之後,控方就可改控現時的控罪;彭同意。惟彭否認錄口供前已與警方達成協議,協助警方指控各人。

彭表示沒有問父親如何獲撤控

律政司最終於2022年8月18日回信予彭的大律師,表示不接受彭一方的建議,並提出另一條件,即彭需承認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,換取撤回「串謀謀殺」罪。辯方問,就上述認罪事件,彭有否問其父親如何能獲律政司撤控。彭表示沒有,又指自己被捕時父親已退休,他亦沒有給予建議。

彭承認無從得知手槍是「仿真槍」還是「真槍」

此外,彭早前稱各人於2019年11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,前往西貢試槍及炸彈,同行的包括吳智鴻及「屠龍」成員李家田。在盤問下,彭表示吳在西灣亭拿着3支手槍及兩個彈匣檢查。彭在旁觀察但沒有拿上手。彭同意辯方指,無從得知手槍是「仿真槍」、「氣槍」或「真槍」,亦不知道子彈是否屬「氣槍」專用。

彭否認訛稱吳智鴻把槍交李家田

彭亦透露,吳在測試前指派他做「哨兵」,負責在5米外「睇水」。彭承認不知誰人有份開槍,亦未有目睹各人行為。彭稱吳在回程期間,表示其中兩支槍有問題。彭承認自己沒有目擊試槍過程,有可能3支槍也有問題。

彭目睹吳將一支完好無缺、裝滿15粒子彈的槍給予李家田,李將其放背包內。彭同意上述所說均為真話,但辯方卻指出,彭被捕後在錄影會面表示,試槍後吳把所有手槍、彈匣及子彈拿走。辯方質疑彭在庭上給假口供;彭不同意。辯方指出,實際上吳沒有把手槍給予李家田;彭不同意。

案件明(6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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