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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50 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7.10

  • 李家田稱對黃振強邀請行山感奇怪 免得罪對方失資助故答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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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0日)踏入第50日審訊。早前的審訊透露有被告參與西貢行山試槍及炸彈。被告李家田供稱,獲黃振強要求陪他到西貢行山時,雖然感到奇怪,但為免得罪黃而失去資助,故答應對方。李表示行山中途各人停下,他被吩咐站遠點,期間沒有聽到槍聲或爆炸聲。李否認辯方所指,當日應黃要求視察吳智鴻等人是否真的試槍。另外,李表示小隊成員沒有同意過示威期間用槍對付警察。

李家田稱錄影會面期間驚慌 擔心說話「唔啱聽」未能滿足警察

第四被告李家田第三日作供,李指出錄影會面中的答案,部分屬事實,部分屬警方要求,部分屬他自行虛構。李表示,被捕時遭警方武力對待後,在錄影會面期間心情驚慌,擔心說話「唔啱聽」、「滿足唔到警察」,或令母親承受與他一樣的武力對待。他同時希望順從警方要求,令對方遵守承諾批准保釋。李亦指,他沒有使用警方在其家中檢取的綠色斜孭袋,用作盛載手槍,因自己根本無保管過手槍。

李續指,在案件第二次提堂時,他有向法庭投訴遭警員武力對待,警方亦有跟進事件。但其後警方卻發信指由於法庭正處理其案件,因此投訴調查需暫停。

李稱對黃振強邀請行山感奇怪 為免得罪對方失資助故答應

其後到辯方進行盤問。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問,是否同意群組後期改名為「逃龍小隊」,李家田表示有聽過,但不知道是否因小隊經常被速龍追趕。另外,李同意當成員在「滅龍」群組討論槍械訓練時,張並沒有參與討論。

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問及,李是否在荃灣示威行動中認識張銘裕,俗稱「不打不相識」;李同意。李確認在2019年11月16日去西貢行山之前,雙方並沒有單獨聯絡,直至行山當晚張致電李。張於11月18日再向李發訊息指:「搵間房入去鎖門瞓覺」,李表示以其理解,張以為李仍在理大。當日至12月8日,兩人再沒有單獨聯絡。

另外,辯方亦問及李與其他涉案者的關係。李表示獲黃振強要求陪他到西貢行山,但最後由張銘裕代替。李表示,黃沒有解釋行夜山的原因,對於他邀請自己去行山雖感奇怪,但為免得罪黃而失去資助,故答應對方。

李稱沒有聽到槍聲或爆炸聲 否認應黃要求視察

李同意行山時,沒有人向他介紹同行的吳智鴻、彭軍壕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因此不認識上述4人。李不同意辯方指,吳表示不需要張提供的柴油,張遂倒掉。李表示中途各人停下,張吩咐他「行開啲」,但並非「睇水」。李於是走開,並繼續行5分鐘,但沒有聽到5下槍聲。張其後第二次叫停李,再次著他「行開啲」,期間沒有聽到爆炸聲。

辯方指,實際上黃振強吩咐李去視察吳等人是否真的試槍及炸彈;李不同意。李亦表示,黃沒有吩咐他取手槍。事後李沒有主動匯報行山情況,黃亦沒有過問。

另外,辯方問及李與黃振強的關係,他同意8月5日在荃灣認識黃。李表示9月底至10月開始向黃索取資助,由10月至11月對方共提供約5千元。李得知黃有金主,因此沒有問資金來源。

李稱成員沒有承認黃為隊長 亦無同意用槍對付警察

李表示,從來沒有人稱呼或承認黃是隊長,他亦沒有獲「屠龍」成員授權作為代表,去面對傳媒、進行眾籌,以及與吳智鴻那夥人交涉。在行山之前,黃沒有提及認識有人可提供槍或炸彈對付警察。李又指,不知道黃所說的「新Plan」與舊有的「眼鏡Plan」是甚麼,他並沒有交代過。

對話顯示黃於12月6日曾私下向吳索取手槍,表示想自行使用。李表示不知情,又指小隊成員沒有同意過示威期間用槍對付警察。李續指,無聽過黃說行動後要「走佬」,亦無聽過他說事成後可獲一百萬,黃也沒有吩咐隊員收拾東西。對話顯示,行動前仍有人問「其實我哋會做邊個Plan?」,李同意隊員之間沒有共識。李最後同意,不知道12月8日的行動內容。

案件明(11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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