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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51 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7.11

  • 李家田稱坐椅子上被拳打氣門 控方質疑警員有大肚腩難彎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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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1日)踏入第51日審訊。被告李家田供稱警方上門拘捕時,被安排坐在電腦椅上,遭多名警員拳打腳踢。控方代表大律師周凱靈在盤問階段指出,曾上庭作供的男警5820梁樂文「相當大隻」及「好大肚腩」,因此控方質疑李的說法並問:「你係咪要我哋相信呢個說法,一個大肚腩警員烏低身打你氣門?」、「佢屈住大肚腩打你?」;李同意。

李家田同意黃振強對嚴文謙帶女友行動有微言

第四被告李家田第四日作供,接受辯方盤問。代表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指出,Telegram「滅龍」群組的對話顯示,嚴多次表示因要陪伴女友,未能出席黃提議的示威行動,他亦曾提出會帶女友一同出席示威行動。黃因此以粗口責罵嚴,一度指「又帶條友出嚟佗手掕腳走唔切咁點,你救佢,我救你呀?」、「你帶住佢我就唔出,你自己諗」。辯方指,「屠龍」行動一般「唔方便帶女眷」因需要快速及有力量;李同意。另外,李同意從對話中感覺嚴的女友「比較有支配性」,而黃振強曾對嚴的行為有微言,不滿嚴的女友「痴住佢」。

李表示審訊時才知黃振強用資金賭錢 對他欺騙隊友感婉惜

另外,李同意黃原打算12月1日在尖沙咀行動,而嚴回應身處韓國未能出席,最終黃決定取消。李表示,沒有聽過黃表示因沒有嚴一同行動,失去安全感故取消。辯方其後問,隊友之間是否經常拿名為「毒蛇隊長」的人來開玩笑,因他經常稱有大殺傷力武器藏在山洞;李同意。辯方展示對話紀錄,顯示嚴曾稱:「我哋使唔使搵人守洞?」李表示以其理解,嚴應該是說笑。

辯方另問及小隊的資金,李表示留意到黃曾向其他隊友提供資助,一般是「有求必應」。李又指,隊員之間沒有討論黃如何處理獲得的款項。直至審訊期間,李才知道黃利用滙豐個人戶口收取過百萬資助,並使用款項賭錢及作為泰國旅行支出。辯方問李,在得悉黃收取的資金與給予隊員的金額不成正比,有否感到憤怒;黃表示沒有,但同意辯方指對於黃一直欺騙隊友感到婉惜。

李早前稱告知隊員懷疑自己被警方跟蹤,辯方問:「佢哋有冇表示擔心,有冇人覺得需要避吓、需要防範?」李表示沒有。辯方追問成員有否擔心「樹大招風」;李回答他們並無這方面的擔心。

李表示成員在安全屋討論打機 「唔係咁認真示威」

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問到,成員有否在安全屋討論將來的示威行動。李表示成員「唔係咁認真示威」,通常會玩或者打機;若有行動的話,只會在 Telegram 群組商討。李同意,「屠龍」成員的行動只涉堵路或裝修,即使有用汽油彈亦無意傷害人,也從沒有使用致命武器傷害人。

李表示留在「屠龍」為搜集故事 控方質疑無證明

控方代表大律師周凱靈進行盤問。李表示加入「屠龍」後,參與不超過10次的示威行動。控方質疑,李在「屠龍」成名後,卻沒有選擇退出群組;李表示自己為了搜集資料作電影素材。控方質疑,李沒有依照其「故事大綱」執行,沒有其他資料顯示他有搜集故事。李同意沒有紀錄,又指在示威現場只是透過觀察搜集故事,包括在理大觀察到示威者陷入絕望和恐慌狀態,但沒有訪問他們。

李又指,由加入「屠龍」直至被捕,他共向黃索取一萬多元,黃一直是「有求必應」。李又指,沒有見過黃將現金交給其他被告。控方質疑:「即係你同佢交情好特別?」李回應因他私下問黃拿錢。

控方另問到「屠龍」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之目的,李表示他們可能想嚇退警察,但強調自己沒有使用汽油彈,只見過黃振強及嚴文謙使用。李又指,成員聚會期間通常會「吹水」及「講笑」,有時會事後檢討行動,但不會討論將來的行動細節或部署。控方指,黃被捕後小隊變得「群龍無首」;李表示多名成員被捕後,小隊已屬解散狀態。

控方問警員毆打時是否「拳拳到肉」李表示並非用全力

李家田稱,於2020年6月11日被警方上門拘捕時,他上身赤裸、遭多名警務人員拳打腳踢及施行「水刑」,過程約30至45分鐘。控方問警員在毆打時是否「拳拳到肉」;李不同意並指:「覺得佢唔係用全力打我。」控方並問:「唔係錫住你、揩下你就當打?真係有力度?」李表示並非太用力,雖然不是很痛,但氣門被打時感覺辛苦。

控方質疑警員有大肚腩 難以彎身打李

控方亦質疑,警員毆打坐在電腦椅的李,「佢打你,你咪轆走?」李表示沒有這個情況出現。控方亦問,警員5820是否要「烏低身」打李的氣門;李同意。惟控方指根據庭上所見,他「相當大隻」、「好大肚腩」;李同意。控方遂質疑:「你係咪要我哋相信呢個說法,一個大肚腩警員烏低身打你氣門?」、「佢屈住大肚腩打你?」;李同意。

image02 ▲ 男警5820 梁樂文

李稱警腳踢其腰 控方質疑難發力

李的證供亦指,警員6314用穿上軍靴的腳踢其左腰間。控方要求李站起身示範,其後代表李的大律師何正謙坐在椅子上,李提高右腳示範踢向其左腰。李解釋,當時雙手被反鎖背後,感覺警員運用六成力度踢。控方質疑:「你會同意警員踢你嘅動作難發力?」李表示若該警員有學過武術,或可以發力,但最後同意控方指,沒有學過武術的人難以發力。

李早前的證供亦透露,當時亦遭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掌摑臉部至少10下。控方問及力度時,李表示對方不算大力,他亦不太感到痛楚。控方最後問:「雖然你話痛,話唔係好大力,咁有冇傷痕?」李表示腹部沒有傷痕,但腰間有直徑6厘米的紫色瘀痕,至於臉部則不覺得有腫脹。

image03 ▲ 偵緝警署警長 馮保羅

其後李要求吸煙,警員於是將李的雙手鎖在前方,他自行用火柴點煙。控方質疑:「扣住隻手點火?」李同意。李續指,在追問下他表示「支槍喺鴻仔度」。但警方卻捏造李曾稱自己有份去西貢試槍。控方亦質疑,實際上警方已搜獲與本案數量符合的手槍,為何警員會稱「唔對數」;李表示不知道。

李承認錄影會面時 未能說出警方要求記住的被告姓名

李亦透露,事後警員著他記住本案被告的人名。他不同意控方指,由於認識他們故容易記住姓名。但李同意自己在錄影會面時未能交代任何一個被告的姓名,他解釋指不記得。控方展示李的 PayMe 紀錄,顯示黃轉賬時顯示他的全名。控方質疑:「你真係要我哋相信,你唔知佢咩名?」李表示不知道付款者是否黃。

李解釋為免被警方誤會參與暴動 故更改 Telegram 用戶名

控方另問,李為何在黃被捕後將 Telegram 用戶名改為「黃又南」;李解釋為免引起不必要誤會,被警方以為自己參與暴動,亦擔心警方可能拘捕群組成員。李強調自己沒有參與破壞及堵路行為,只是在現場搜尋示威者故事。控方問李是否有詢問示威者,他表示沒有。控方遂問:「嗰故事從天嚟話畀你聽?」李不同意,強調是透過觀察獲得故事。

控方亦質疑,李為何要訛稱手槍放在自己的綠色斜孭袋。他表示:「我受到咁不人道待遇,唯有講啲嘢出嚟畀佢」,並想「攞啲證據」滿足警方。控方亦問:「綠色斜孭袋絕對可以裝到支槍?」李表示需要嘗試。控方回應:「你要我試?好呀!」控方遂將證物手槍併到袋上,又一度問警方:「無子彈㗎可?」最後李同意可以擺放。

案件明(12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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