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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68 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8.08

  • 辯方:彭軍壕是「Police Baby」 其父親為警察、未知警方有否包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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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8日)踏入第68日審訊,辯方繼續結案陳詞。辯方指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承認刻意不讓隊員知道炸彈及槍手位置的地圖,「唔講 Location,分分鐘自己都畀人炸死」,這導致隊員未能衡量自身安全,亦未能選擇是否參加。至於另一污點證人彭軍壕,辯方指他亦非誠實可靠。辯方解釋,彭一早認罪,其父親是警察,故「有冇包庇我唔知道、唔想講」。辯方又形容他是「Police baby」,「差人見到佢就閒話家常、安撫情緒。三十幾歲人喇!」辯方亦指,彭一直拒絕交出電話密碼,警方卻未有破解並擷取其電話內容,「點解唔用?我唔知道。」

辯方:隊員不知炸彈接近油站、「分分鐘自己都畀人炸死」

代表第二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進行結案陳詞。辯方指,吳智鴻一方沒有要求「屠龍」成員協助製作引爆器及遙控。辯方又指,即使張曾向群組發送遙控器的照片,但不代表照片是從吳一方收到,因沒有相關紀錄,而且成員經常會將收到的資訊分享並公諸同好。辯方續指,不能因此推論張參與殺警計劃。辯方又指,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隱瞞事實,在隊員背後自行計劃在12月1日使用炸彈。

辯方另指,對話顯示直至行動前兩日,有隊員仍然問將會執行哪一計劃,這顯示隊員仍然不知道計劃。辯方提到,隊員不知道行動「好大鑊」,而且後果不堪設想,導致「會死好多人」。另外,辯方引述黃承認刻意不讓隊員知道炸彈及槍手位置的地圖,只有黃、吳及槍手知道。辯方指,地圖顯示炸彈地點接近油站,但黃卻隱瞞地圖,「唔講 Location,容乜易連自己都畀人炸埋,分分鐘自己都畀人炸死」,這導致隊員未能衡量自身安全,亦未能選擇是否參加。黃在盤問下承認交由隊員自行判斷,辯方形容其說法是「你死你事」。辯方又指,黃承認未有向隊員交代行動後要離港。辯方質疑,黃沒有為隊員提供後路。

辯方:黃振強的證供可靠性是零

辯方指,即使張在行動前一晚身處安全屋及管有避彈衣,亦不等於準備要執行大行動,因黃在行動日的凌晨才知悉行動實際內容。黃在視察路線後更沒有向隊員交代情況。辯方最後指,黃的可靠性及信用是零,其證供亦前言不對後語,不能以其證供定任何人的罪。

彭軍壕父親為警察 辯方質疑是「Police baby」、「有冇包庇我唔知」

至於另一污點證人彭軍壕,辯方指他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。辯方解釋,彭一早認罪,鑑於其父親是警察,故「有冇包庇我唔知道、唔想講」。辯方又形容他是「Police baby」,因此:「差人見到佢就閒話家常、安撫情緒,三十幾歲人喇!」辯方認為,彭的證供原本是用作針對吳,因彭是其「左右手」,但後來吳選擇認罪,因此其證供變為針對本案被告。

辯方:警察未有破解彭電話

辯方指,彭一直拒絕交出電話密碼,警方卻未有破解並擷取其電話內容,「點解唔用?我唔知道。點解電話內容唔畀人知呀?因為有啲嘢唔可以話畀人聽?」辯方總結,沒有證供證明張自11月18日起,在知情下參與串謀,因此唯一合理的決定就是判張無罪。

案件明(9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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