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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69 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8.09

  • 黃振強斥隊員推搪未能搬裝備 辯方:諾曼第登陸會唔會有人話唔得閒搬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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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9日)踏入第69日審訊,辯方繼續結案陳詞。代表第三被告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指,為「污點證人」的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,其證供屬「爛牌」,但由於需要證明「屠龍」有參與串謀,因此控方「冇咗呢隻牌唔得」。辯方又指,證據顯示「屠龍」成員沒有打算參與行動,因黃在群組批評隊員在行動前一日推搪表示未能協助搬運裝備。辯方質疑:「如果聽日係6月6號,諾曼第登陸,唔知你哋有冇聽過,第二次世界大戰,會唔會有人話唔得閒搬嘢?」

辯方:黃振強口供屬「爛牌」

代表第三被告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進行結案陳詞。辯方指,嚴沒有參與軍訓,而警方的監視名單中亦沒有嚴。辯方其後就污點證人、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作出評價。辯方指,控方在結案陳詞階段沒有表示黃是誠實可靠的證人,「係唔記得,定唔方便講?」辯方又形容黃的口供屬於「爛牌」,但由於需要證明「屠龍」有參與串謀,因此控方「冇咗呢隻牌唔得」,否則罪責程度會有分別。

辯方:黃有莫大誘因說出對自己有利的事情

辯方又指,黃本人卻持有3張「好牌」,有莫大的誘因說出對自己有利的事情。首先黃因作供指證隊友而獲豁免起訴「串謀謀殺」罪,其次他因獲得豁免起訴書,即使在庭上透露曾參與暴動及縱火的行為,亦不會被起訴。第三,他可因此獲得減刑。辯方形容黃作供有如「意識流」,會在不同時間調整字句。當黃被問及有否被警察打,他卻迴避地回答遭對方使用一定程度武力,辯方表示:「以為係警務處長解釋警察點解打人𠻹。」

辯方:警員三顧草廬探訪黃、質疑他們稱心理輔導是否屬實

辯方又指,警員三顧草廬到羈留所拜訪還柙中的黃,警員在作供時表示,黃希望認罪,而在探訪過程中他們著黃通知律師、向他提供心理輔導,以及閒話家常。辯方指:「3個警員加埋唔知有冇10萬蚊人工,閒話家常3個鐘,有冇話畀審計署長聽?」

辯方續指,串謀協議需要一方提出想法,另一方真心同意及了解。根據黃的證供,他無法肯定其他隊員已經答應。辯方又指,即使有海量的 Telegram 訊息,但未能知道他們所說孰真孰假。

辯方:警方以「小學畢業邏輯」推論避彈衣屬嚴

辯方指,嚴在12月7日於安全屋被捕,警方否認將嚴按在床上。警方在嚴及張銘裕的房間內發現兩件避彈衣,並以「小學畢業邏輯」推論避彈衣屬他們。惟辯方質疑:「點解要擺兩件避彈衣?準備出擊?咁其他 Gear(裝備)呢?」警方亦搜出嚴藏有數十張餐廳及超市現金券,包括:麥當勞、肯德基、唐記包點蒸飯及百佳。辯方質疑證物與案無關,「證案喎!高等法院!喺全香港審案最高級法院,(控方)畀呢啲你哋?」他又指上述現金券,「證明咗啲咩?證明咗佢成日唔喺屋企食飯。」

黃斥隊員推搪未能搬裝備 辯方:諾曼第登陸會唔會有人話唔得閒搬嘢?

辯方又指,黃在群組批評隊員在行動前一日推搪,表示未能協助搬運裝備。辯方質疑:「如果聽日係6月6號,諾曼第登陸,唔知你哋有冇聽過,第二次世界大戰,會唔會有人話唔得閒搬嘢?」辯方另指,黃供稱嚴當晚應其要求留在安全屋陪他,「咁顯示佢哋準備參加大行動咩?」辯方又指,嚴是「冷淡教友」,經常以「陪女友」為由不參與小隊活動,而且嚴並非最積極的隊員。辯方指,嚴「錯在嗰晚喺安全屋」及平日「口多」。

辯方形容黃是「商業奇才」

辯方指:「個個都話黃振強唔好,但係天生我才必有用,每個人都有優點,佢好似幾得到女仔歡心。」辯方形容黃是「商業奇才」,不但「喊苦喊忽叫人捐錢」,又找泰國女友為他開戶口,更有「一班傻仔幫佢跑出跑入」,「如果唔係呢個情況,可能佢喺商界有好大作用。」

辯方指,黃在行動前一晚沒有在安全屋向隊員講解計劃,反而不斷與「閃燈隊」的 Kristy 對話。黃問 Kristy「有冇得偷走?」,對方回覆「出面凍冰冰」,黃再指「我好熱,暖吓你」。黃其後稱:「你唔驚俾佢睇到你啲 message 咩?佢喺你隔離喎」、「我真係唔想認,但係真係掛住你」。辯方質疑:「咁點解冇時間同隊友講計劃?好懷疑佢聽日係咪去打。」

辯方最後指,黃在不同場合有不同面目,是「度身訂造的語言藝術」。他在錄影會面期間表現淡定,在庭上接受主問及盤問時則有其他態度。

案件下周一(12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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