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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71 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獨媒報導 | 2024.08.13

  • 辯方指賴振邦「踢保」後無離港、證明無辜 又指「就算思想係黃,唔代表佢會殺警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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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1女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等罪,今(13日)踏入第71日審訊,辯方繼續結案陳詞。代表第五被告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指,賴在「3C 維修工作室」工作,雖然店舖是「黃店」並貼有「文宣」,但辯方強調:「就算思想係黃,唔代表佢會殺警。」辯方提醒陪審團考慮案情時,撇開賴的政治理念。辯方又指,涉案電話並非屬於賴,控方依賴電話有其生活照就確立推論,基礎十分牽強。對於「污點證人」彭軍壕指賴振邦別名為「Bobby」,而電話通訊紀錄顯示曾發訊息自稱「Bobby」。辯方反駁這是普通名字:「電視藝人歐陽震華都叫 Bobby,任何人都可以用。」辯方亦指,警員即使迫賴喝「滴露」,亦未能得到其招認,因此找彭協助將行為編派在賴身上。辯方最後指,賴振邦「踢保」後無離港,證明他是無辜。

辯方:賴的電話維修工作室為「黃店」、但「思想係黃唔代表會殺警」

代表第五被告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進行結案陳詞。辯方強調,賴振邦並沒有參與本案串謀。據早前證供透露,賴於2020年1月在位於香港工業中心的「3C 維修工作室」被捕。辯方描述警方拍攝的照片指,工作室門外寫明「10分鐘特快維修」、「破解密碼鎖」、「修復資料」,同時亦貼有2019年社會運動的「文宣」,明顯是俗稱的「黃店」。至於店內則有嬰兒圍欄,辯方指這證明不止賴一人出入工作室。辯方指,賴有胞姊,而姊夫為張堅順,他同涉本案曾經被捕。辯方強調,即使有政治理念亦不代表會做涉案行為,「就算思想係黃,唔代表佢會殺警。」辯方提醒陪審團考慮案情時,撇開賴的政治理念。

辯方:電話並非屬於賴、警方沒有查問過

控方證據指警方在「3C 維修工作室」檢獲的 iPhone 8 Plus 電話,必然屬於賴振邦。電話內經復原的 Telegram 程式顯示,已登入用戶名稱「接完紙鶴未?」,這用戶為「行山討論區」的成員之一。至於「Google Maps」則登入了賴的帳戶。辯方則指,電話並不屬於賴,他並非唯一使用者;而帳戶「接完紙鶴未?」亦不是由賴使用。

辯方指,店舖內擺放多部電話,涉案電話「只不過係工作枱上,芸芸眾多電話嘅其中一部」,該電話是唯一毋須密碼開啟。賴沒有作出招認表示電話屬他。辯方認為,警方得悉本案牽涉 Telegram 訊息,而到場其中一個目標是要檢取電話。不過警方並沒有查問哪一電話屬於賴,辯方質疑,警員「只要搵到一部電話與案有關,就會話屬於賴振邦」。

辯方:以電話有個人照判斷電話屬賴、基礎非常牽強

負責檢取電話的警員供稱,曾打開涉案電話查看相簿,發現部分是賴的生活照。辯方卻指,電話其中一個已登入的 Apple ID 屬賴,因此照片可能是從另一部電話經過 iCloud 同步。

辯方又指,該警員在查看前沒有獲上司批准,事後沒有記錄在記事冊,亦無匯報上級,「係咪可以信呢?」辯方另質疑,警員為了掩飾故虛構有向賴查問。辯方又指,電話內的炸彈相片來自吳智鴻,並非由涉案電話拍攝。辯方強調,控方以個人照片來判斷電話擁有人是賴,此基礎非常牽強。

辯方:「Bobby」屬普通名字、電視藝人歐陽震華也用

至於「污點證人」、屬吳智鴻團隊的彭軍壕,指賴振邦別名為「Bobby」;而電話內的「Line」程式中,曾發訊息指:「Hi I am Bobby」。但辯方立場指「Bobby」並不是賴,「Bobby 係好普通嘅名,電視藝人歐陽震華都叫 Bobby,任何人都可以用。」辯方總結,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,證明賴是電話的唯一使用者。

辯方:警員檢取店內4萬資金、目的阻「黃店」運作

辯方續指,警員在店內檢取4萬多元現金,明顯是店舖的營運資金及收入。辯方質疑,沒有證據顯示金錢與案有關,而警方目的是要阻礙「黃店」運作。

辯方:彭軍壕「逢大必縮」、遇到大事就會撇清關係

辯方其後批評本案「污點證人」、屬吳智鴻團隊的彭軍壕。辯方指,彭為本案年紀最大的被告,案發時33歲及無業,其父親為警署警長。辯方強調,彭在本案中「逢大必縮」,每當遇到「大件事」,就會撇清關係並指與自己無關。另外,彭作供時「選擇性記憶」,他在細節上記得清楚,但被問及重要的事就表示不記得。辯方批評,彭作供期間亦經常背誦關鍵詞、在邏輯上表現混亂,內容亦自相矛盾,「一方面講到自己好叻,但係大件事就話唔關佢事,推落人哋到,自己只係睇,冇參與。」

辯方指,從彭的證供可見吳智鴻與彭志同道合,吳想為7.21元朗事件復仇時,第一個是找彭。辯方認為彭是吳的左右手。但當彭參與示威活動時,則僅僅旁觀,並無親自行動。另外,彭有些說法並非屬實,例如他說在 Red MR 的會面中有交代台灣軍訓日期,但紀錄顯示當時尚未決定好。

彭又指,在台灣宿舍期間聽到吳及賴談論要進行破壞「迫政府妥協」,辯方卻質疑屬彭虛構:「呢幾個字係咪好文雅?啲人講嘅時候會唔會用呢啲字眼呢?」,「點解咁啱次次都畀佢聽到呢啲咁嘅內容?」

彭曾供稱,自己於10月3日與吳、賴及許湛榮到灣仔「卓軒旅舍」打算投擲鏹水彈。辯方質疑沒有任何證供支持彭的說法,「又係得佢把口講。」而對話紀錄亦無顯示吳邀請其他成員參與。彭表示各人打算投擲時,自己則「落街買嘢食」。辯方質疑彭的說法不合邏輯:「去到重要時刻,點解會落街買嘢食?掟完先食又得嘅啫!又要作到無自己份。」

彭另稱,於11月14日與賴到城大及浸大的實驗室「爆 Lab」,但對話顯示由彭率先問誰人會參與。彭早前指,在被捕後抱「僥倖心理」,因此部分說法並非事實全部。辯方卻反駁,彭既然明知自己「走唔甩」,亦打算認罪,為何仍會抱着這個心理。

辯方:彭想拉人落水、減低自己參與性

彭證供透露,他與賴等人有參與11月16日晚的西貢行山試槍。惟彭卻強調自己負責「睇水」,沒有親自「落手落腳」。辯方質疑彭再次塑造出自己無份參與大事,「次次都係負責睇。」辯方亦指出,當日環境昏暗加上各人蒙面,而且沒有太多對話,因此彭未能確定參與者身份,他只是虛構賴有出席,目的「想拉人落水,盡量減低自己嘅參與性」。辯方最後指,若然如控方所言,賴有份參與行山,為何會容許其他參與者用電話拍攝並留下定位。

辯方:賴並非製造炸彈者

彭的證供提及,賴負責製作炸彈及引爆器,但辯方強調根本沒有證據支持,實質彭「佢一個人鍾意講乜就講乜」。辯方補充,吳曾向被指為賴振邦的用戶表示:「我個炸彈佬要用」,這顯示賴並非製造炸彈的人。辯方重申,彭只是將其他人的行為放在賴身上。彭亦稱曾到「3C 維修工作室」的後樓梯進行「試爆」,在場人士包括賴,而自己只是旁觀角色。辯方質疑:「去到重要時刻,如果佢淨係去睇,使乜帶埋佢去?佢嘅作用係咩啫?」

辯方:警方即使迫喝「滴露」賴亦拒招認、故找彭協助虛構

彭又指,12月3日在荃灣酒吧內各人會面討論大計劃,在場的包括賴。閉路電視拍攝到賴出現。黃振強供稱,賴當時在酒吧內表示有閉路電視,要求各人不要討論計劃。辯方強調,賴沒有說過上述說話,亦無從猜測他有說過。辯方又指,不想揣測黃是否在警方探訪後改變證供。辯方亦強調,黃的證供顯示4名涉計劃的「首腦」已在「松記糖水」傾談好,因此毋須再次討論。辯方反問,既然彭想塑造成賴是小心謹慎的人,為何他會不設置電話密碼。

彭的證供提到,賴於12月8日應吳的要求拿電池盒到香港華仁書院協助製作炸彈。但辯方質疑,吳只是開始製作炸彈不久,為何電池盒如此快溶掉。對於控方指閉路電視並非360全角度,因此未能拍攝到賴在場,辯方質疑說法不合理:「冇就係冇,點能夠話有去不過影唔到。」辯方又指,在場的煙頭及擺放炸彈的背包,只驗出彭及吳的 DNA。

辯方又指,彭在被捕後的供詞完全沒有提及過賴振邦的名字,直至警員向彭表示賴即是「Bobby」,他才知道。辯方認為,警員即使迫賴喝「滴露」,也未能得到賴的招認,因此最後找彭協助,「將 Bobby 做嘅嘢編派喺賴振邦身上。」

辯方:賴振邦「踢保」後無離港、證明無辜

辯方指,控方表明吳一方在9月30日的皇后街會議後,已經對用槍及炸彈襲擊警察有「思維」。惟辯方強調,思維與串謀是「兩碼子嘅事」。而賴並沒有參與上述會議,控方亦無提出賴何時加入串謀。另外,辯方指吳一方沒有在群組交代12.8計劃之目的及執行形式。

辯方最後指,賴於2020年1月17日首次被捕,2日後獲保釋外出,同年6月16日獲警方批准毋須再擔保,直至9月他再次被捕。辯方指賴在6月後其實可隨時離港,但由於他是無辜,所以才繼續坦蕩蕩留港工作:「如果賴振邦真係控方所指嘅人,點會唔走佬?點會留喺香港等人拉啫?」辯方又指,警方在首次拘捕後已檢取賴的電話,若他知道電話內容對自己不利,就會選擇離港。辯方希望陪審團裁定賴罪名不成立。

案件明(14日)續審。
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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