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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76 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法庭線 | 2024.08.20

  • 法官引導陪審團 指須考慮被告是否知情下參與、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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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庭線】《反恐條例》首案,7人不認罪,周二(20日)在高等法院踏入第76天審訊,法官張慧玲第3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。法官指,自稱「屠龍」隊長的黃振強事前著隊友毋須帶裝備,但另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,著陪審團考慮黃「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」,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「殺警計劃」。官又指,一被告選擇出庭作供,若陪審團認為其說法真實、可能真實,或未能肯定控方說法,就應裁定罪名不成立;官另指,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,亦交由陪審團決定。

法官周一簡述,控方指控關於「屠龍」的串謀,於2019年11月18日開始,因為當時自稱「屠龍」隊長的黃振強才確認共謀者吳智鴻有槍及炸彈;辯方則爭議「屠龍」有份的串謀,最早於12月3日才開始,因為當時才落實行動的日期及時間。被告張銘裕的辯方代表則認為,涉案協議於12月8日凌晨,當黃與吳確認行動實際地點後才開始。

官:須考慮黃「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」 「屠龍」隊友是否知情下參與

法官張慧玲周二續總結供詞,指控方相當依賴「屠龍」成員於「殺警計劃」前夕、12月6日至7日期間的對話,如被告嚴文謙問「8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一避」、同謀者林銘晧稱「喺嗰個位我哋引戰,引班狗一嚟開槍或者放煙,佢就嚟」。

法官指,據從犯證人、自稱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,當時「屠龍」正商討如何配合共謀者吳智鴻一方的計劃,將警員引出;而過往「屠龍」亦不會使用「引戰」,故上述所指「引戰」必與「殺警計劃」有關。

官又指,黃振強在行動前夕稱「我哋呢啲冇第二次機會,一次足以玩完」,故控方指稱可從中得知行動涉及槍和炸彈,與「屠龍」過往行動非常不同。法官強調,陪審團須先肯定各被告是否知情,「要同意成為一分子先得。」

法官續指,黃振強在另一群組內,與勇武小隊「閃燈」、「蜘蛛」的代表提及,行動時將在油站附近擲汽油彈,以及每人放置閃燈在身。法官表示,「屠龍」早有共識不會親自用槍和炸彈,黃在事前又著隊友毋須帶武器和工具,惟黃卻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,法官稱,陪審團須思量黃「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」,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殺警計劃。

至於另一從犯證人彭軍壕,官指彭供稱擔心遭吳智鴻報復,故沒退出計劃。法官強調,彭父為警員,陪審團應考慮彭沒退出的真正原因。

image02 ▲ 《反恐條例》首案,7人不認罪受審,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。(繪圖:Kensahung)

官:由陪審團決定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

就被告劉佩凝被控的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罪,法官總結證供指,黃振強、劉佩凝認識後,劉曾過款予黃,並稱「for 魔法仔女」;控方指稱魔法為汽油彈,而劉知悉「屠龍」行動涉及汽油彈。據控方早前指稱,擲汽油彈亦屬恐怖行為。

法官表示,擲汽油彈是否恐怖行為交由陪審團決定,及後亦會向陪審團解釋恐怖行為的定義。官續指,黃振強表示曾在電話中,向劉講述「殺警計劃」,著她加大籌款力度;官指兩人通話內容沒保存紀錄,僅屬黃的證供。

一被告選擇作供 官:認為說法可能是真應裁無罪

涉案7名被告中,唯一李家田選擇出庭作供。李否認全部控罪,即否認為「殺警計劃」的串謀者,亦否認曾管有手槍。官指,陪審團若認為其證供是真實,或可能是真實,就要裁定他罪名不成立。而假若不信納李的證供,但同時未能肯定控方說法,亦應裁罪名不成立,因舉證責任在於控方,被告沒責任自證清白。

法官覆述李的證供,指李希望就反修例運動製作紀錄片,故在示威現場蒐證資料,但從沒使用暴力或參與暴動。李表示,為「貪小便宜」、獲黃振強資助而留在「屠龍」,亦希望了解「屠龍」背後故事以啟發靈感。

李共獲得約1萬元,為免失去資助而對黃言聽計從,例如剪接「屠龍小隊精華片」,但李在「屠龍」行動期間只在旁觀察,沒參與行動。官指,陪審團應思量,黃振強是否明知李沒參與行動,仍會資助他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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