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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 77 日】

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
法庭線 | 2024.08.21

  • 法官引導陪審團 若不信納李家田證供 仍須考慮能否肯定為本案串謀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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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庭線】《反恐條例》首案,7人不認罪,周三(21日)在高等法院踏入第77天審訊,法官張慧玲第4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。法官指,陪審團若不信納被告李家田的證供,認為他不只在旁觀察,更有份參與「屠龍」行動,涉暴動、縱火等罪行,但此為本案中沒被控訴的行為(uncharged acts),不代表李有干犯本案串謀的犯罪傾向。官強調,有關行動僅可作背景參考,須考慮控方能否令陪審團肯定,李家田為案中串謀者,以及曾管有手槍和彈藥。官另總結黃振強、彭軍壕轉任從犯證人的經過。其中黃振強稱良心發現希望交代事件,改為認罪,否認為最多50%減刑而作供;黃一度投訴被捕時遭警施襲,但在庭上稱無法界定是否被打。

法官周二指,自稱「屠龍」隊長的黃振強事前著隊友毋須帶裝備,但另與其他小隊談及用汽油彈,著陪審團考慮黃「講咗幾多嘢畀隊友聽」,隊友是否在知情下參與「殺警計劃」。官又指,一被告選擇出庭作供,若陪審團認為其說法真實、可能真實,或未能肯定控方說法,就應裁定罪名不成立;官另指,擲汽油彈屬否恐怖行為,亦交由陪審團決定。

官:即使不信納李家田證供 仍須考慮能否肯定他為本案串謀者

法官張慧玲周三續總結證供,就案中唯一選擇作供的被告李家田,控方盤問時詳細問及李在「屠龍」群組內的訊息,李遂一解釋。

官指,控方盤問以顯示李的證供不可信,例如李供稱於示威現場只在旁觀察。官強調,陪審團即使不信納李的證供,認為他有份參與「屠龍」行動,非只在旁觀察,而是衝擊警方及擲汽油彈等,但此屬本案中沒被控訴的行為(uncharged acts),不代表李有干犯本案串謀的犯罪傾向。

官表示,陪審團應先考慮是否信納李的證供,若能肯定控方的說法,認為李不可信,才須考慮其沒被控訴行為,用作背景考慮李是否本案串謀者。官重申,陪審團應考慮控方能否令其肯定,李家田為案中串謀者,以及他是否曾管有手槍和彈藥。

官另提及被告張銘裕和嚴文謙的被捕經過,其中嚴一方稱警方沒宣布拘捕、襲擊嚴等;警員否認。法官強調,由陪審團決定是否相信警員證供,但嚴行使其權利沒出庭作供,故庭上沒證供顯示他曾被打。至於張銘裕則表示「咩都唔知」,警員亦沒搜出與案有關物品。

官總結黃振強轉任控方證人經過

就從犯證人、自稱「屠龍」隊長的黃振強,法官總括黃由被捕後,至轉任控方證人的經過。

官指,黃投訴被捕時遭警員施襲,但在庭上作供時稱無法界定是否被打,指應交由專家判斷。參與拘捕行動的警員分別作供,指拘捕時黃激烈反抗,故須以武力將其制服,但否認曾「打、嚇、氹」黃。

至於黃的錄影會面,黃承認部分說法與其庭上證供有分歧,例如錄影會面稱不願試槍,故欺騙同謀者吳智鴻指自己受傷;但黃庭上則指,他在中大事件受傷而無法出席試槍。官覆述黃的解釋,指被捕時記憶混亂、狀態差,但否認錄影會面時欺騙警員。

官續指,黃振強原否認串謀謀殺等罪,至2023年5月時,黃要求會見警員,指希望改認罪和交代事件。官引述,黃供稱良心發現而交代事件,並非為求獲得最多50%減刑而出庭作供。

官另指,黃在盤問下同意,他所承認的認罪案情部分不正確,例如案情指9月的台灣軍訓屬本案串謀一部分,但黃在庭上供稱,於11月才與吳智鴻達成協議,「屠龍」一方加入殺警計劃的串謀。

官:須考慮彭軍壕早與警達協議抑或「搞錯咗」

就另一從犯證人彭軍壕,官覆述其證供,彭指得悉吳智鴻等人被捕後,已預料自己亦將被捕,屆時將會認罪。官引述,彭被捕後拒絕提供手機密碼,又指沒特別留意轉任控方證人最高可獲50%減刑。

官提及,辯方盤問時特別關注,彭曾去信律政司,指據雙方早前同意(as agreed),將撤銷《反恐條例》下爆炸罪和串謀謀殺的控罪。彭解釋,信件由囚友撰寫,寄出後才發現內容出錯。

官表示,陪審團須考慮,彭是一早與警方達成協議,或是如彭所言「搞錯咗」。官另指,彭父為警署警長,彭供稱沒要求父親與律政司「講數」;而處理本案的警員亦稱,沒因彭父為同袍而對彭「輕手啲」,強調會公平處理各個被告。

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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